滯納金征收例子:
某用人單位2020年7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4月份的社會保險費,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5月份,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6月1日,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5月份欠繳金額外,還應繳納自6月1日起,至7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。

什么是社保滯納金呢: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》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條規定: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,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,并自欠繳之日起,按日加收滯納金;逾期仍不繳納的,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。
也就是說,滯納金并不是社保局憑空編出來的而是有法可依。
因此建議補繳社保需要盡快,否則滯納金會越來越多。
相信通過我們專業的講解,你會對社保更了解。